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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七條 會內活動之議題由會長於幹部會議時提出,經出席幹部三分之一通過實行。
第二十八條 決議之事由會長轉交副會長及有關主席執行。
第二十九條 採分層負責,委員向主席負責,主席向執行秘書負責,執行秘書向副會長負責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