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組織章程

第八章  執行方法條款

第二十七條   會內活動之議題由會長於幹部會議時提出,經出席幹部三分之一通過實行。

第二十八條   決議之事由會長轉交副會長及有關主席執行。

第二十九條   採分層負責,委員向主席負責,主席向執行秘書負責,執行秘書向副會長負責。

致理科技大學應用日語系學會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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